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来了!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靠一定规模的科技人员进行科技研发活动,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科技服务或产品的中小企业,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外,娱乐、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享受。
上述企业应当是会计核算完整、实施审计和归集、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1、除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租赁与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金额的100%税前加计扣除;如果无形资产已形成,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2、对于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应计算并扣除其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
3、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技术要求高、投资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费用和收入分摊的配比,并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分配,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和扣除。
4、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扣除;委托境外(不含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境外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中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税前加扣除研发费用的征收范围有关问题
1.直接投入成本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用于中间测试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和制造成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原型和一般测试方法的采购成本,以及试制产品的检验成本;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作出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摊,未分配的不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相应的材料成本不得增加或扣除。如果产品销售和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研发费用中,则本年度的研发费用可直接由销售年度相应的材料费用金额抵销。如果不足冲减,则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2、人员及人工成本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生命科学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与研发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外部研发人员是指与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合同)并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1)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协议(合同)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研发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费用,属于外部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包括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研发人员股权激励费用。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与外部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人员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分摊到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未分配费用不予扣除。
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的摊余费用。
(1)对于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和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作出必要的记录,并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等合理方法将实际摊销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摊,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缩短摊销期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额。
4、折旧费
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成本。
(1)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额。
(2)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折旧费用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和其他合理方法分摊到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但未分摊不得扣除。
5、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数据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评估、演示、评估、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员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当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处方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探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制定新工艺规程、新产品设计、新药开发临床试验、探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四、办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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